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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身体受损害,应怎样起诉?
来源: 符健律师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0-16 09:34:32 阅读次数: 3223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受伤者本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也应当以受伤者本人名义提起诉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法定监护责任的人,在诉讼中列为法定代理人,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诉讼权利。
    交通事故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损害,直接造成医疗费、交通费以及受伤不能正常中课而发生的补课费的损失,均由监护人先行垫付,但监护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其只能代理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亦是判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对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对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因交通事故受伤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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