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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达成调解协议,受害方发现伤残可否起诉?
来源: 人民司法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5-11-26 13:31:38 阅读次数: 3921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问题:某法院受理一交通事故赔偿案。此案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就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事隔一个月,受害方发现自己的手不适,申请鉴定后结论继伤残。当事人就伤残赔偿要求交警部门再作处理,交警部门不予处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对此案该如何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者已经履行后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不过,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上述案件,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调解协议内容后,以发现手伤残为由又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受理。而且,对于这种因事故致人伤残进行赔偿的,如果对后续治疗和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无法量化考虑的,当事人可待事项实际发生后或可确定数额后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同样对其合法权利予以保护。这种基于新的事由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一个新的诉讼,因此,上述交通事故案中当事人就手伤部分的损害赔偿非但享有诉权,而且不排除其有实体上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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