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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结论不同时如何采信?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2-06 10:31:11 阅读次数: 3079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机动车驾驶人因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伤残程度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确定损害程度的主要依据。肇事方对受交通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损害所作出的伤残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异议成立后应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损害进行重新鉴定。因鉴定机构的不同,导致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且交通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均具有鉴定资质,而鉴定资质并无差别,因法院委托鉴定前必事先征求当事人同意,并以笔录形式入卷,故应优先适用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的的鉴定结论。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存在高低之分,则应以鉴定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以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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