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湛江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席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网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湛江律师符健律师
  符健律师(手机:18665797719)
湛江专业律师,湛江交通事故律师网创办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待人诚恳,专业扎实,收费合理,在办案过程中能据理力争,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符健律师擅长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理。
联系手机:18665797719
在线 Q Q:2564376958
执业机构: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 区方向200米)
更多 >>>
  >> 典型案例
 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黄惠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湛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
 某甲保险公司湛江中心支公等与李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建丰、邓国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麻章支公司与吴毅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
 太平洋保险公司湛江支公司与张日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承担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交通肇事交通肇事 → 交通肇事罪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交通肇事罪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2-12 13:44:26 阅读次数: 3172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湛江律师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的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并不复杂,但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受害方提起民事赔偿就应考虑如下问题:1、该如何提起民事赔偿?2、民事赔偿的范围的如何确定?笔者就以上两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湛江律师分析: 

   一、受害方该如何提起民事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基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很多法院允许在刑事案件进行过程中,同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称之为“并行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司法实践中的方式有三种:1、判决宣告前提起(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判决生效后提起;3、并行提起。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民事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看出,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问题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2014年2月24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并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已于2015年1月19日被id481985法规废止,但是法院都仍然采取保守的处理方式,在附带民事赔偿中并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的或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都会支持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所以会这样,也许是因为法院考虑到作为保险业行业规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分项中的赔偿内容。
   有人会认为:一般的交通事故都赔偿精神抚慰金,而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在附带民事诉讼时反而不赔,对被害方来说岂不是不公平?其实不然,结合实践仔细分析后会发现,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虽然法院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但对受害方来说,以下两点还是有利的:1、附带民事诉讼不用缴纳诉讼费用;2、肇事方为了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书而获得较轻量刑,往往会作出超额的赔偿,受害方也可以表态在肇事方同意赔偿精神损失的情况下才愿意出具谅解书。虽然受害方在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也可以接受一部分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但在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已接受的赔偿金额应抵扣相应的诉求金额。
 

   湛江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在交通肇事罪中,受害方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时,如果肇事方经济条件较好,笔者建议采取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如果肇事方经济困难或不愿积极主动赔偿,笔者则建议采取判决生效后或并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最后,在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问题中,有一些是存在法律空白的,比如受害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抚慰金或者提出了却没被法院支持,如果肇事方被法院宣告无罪,受害方能否在判决生效后单独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这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来源:湛江交通事故律师网www.0759jiaotong.com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上一篇:浅析交通肇事的“逃逸”
下一篇:醉酒驾车的情形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执业机构: 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湛江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区方向200米) 邮编:524002
手机:18665797719 邮箱:256437695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粤ICP备16000024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