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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而未残的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赔偿范围
来源: 人民司法与应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 2016-01-05 13:13:52 阅读次数: 2626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审判实践中,对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伤而未残时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关于伤残赔偿项目的字面意义理解,要求受害人的伤情必须构成残疾,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从狭义上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关于伤残的概念,而应从广义上理解伤残的概念,即伤残应理解为受伤或残疾,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伤而未残时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请问以上意见哪种正确?
   答:《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人身伤亡,一部分是财产损失。该条并未对伤及何种程度作出限制性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且,《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也并未就受伤、残疾还是死亡作出区别规定。因此,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综上,我们认为你们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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