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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而商业险未脱保,如何处理?
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 2016-01-19 21:54:12 阅读次数: 2818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在保险诉讼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却发生交强险已经过了保险责任期间,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告知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由此发生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不一致的,由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比如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未提示保险期间等,则可以依照相应的条文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商业车险中,如果发生类似的问题,投保义务人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续保,保险合同到期终止,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也不存在赔偿限额的问题。肇事的被保险人应自负其责。
   最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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