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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致损 车主和侵权人赔偿11万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8-18 18:28:05 阅读次数: 2457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性保险,机动车需要每年投保。交强险对于保护受害人及侵权人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人因未及时购买或不愿购买交强险付出了惨重代价。近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结了未购买交强险致人损害自行承担巨额赔偿的典型案例。

      【案例】

2015年9月的一天,马某借用亲戚丁某的车辆,该车未投保交强险。马某使用车辆过程中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陈某车内乘客陈某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议未果,陈某某将马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丁某作为车主和侵权人马某连带赔偿原告陈某某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只与“有责还是无责”有关,与责任大小无关。侵权一方“有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最高赔付12.2万元,但按分项限额赔偿,其中医疗费限额1万元,限额项下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限额项下包括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如果无责,交强险负责在无责项下最高赔付1.21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


  不购买交强险会承担什么后果?

  除了发生事故需自己承担赔偿外,还面临公安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法官提示,交强险很重要,要为车辆及时购买,而且交强险仅能起到最基本的保障,结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会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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