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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采信交警在起诉后才作出的复核认定?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10-01 22:26:42 阅读次数: 2794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根据公安部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据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被法院受理后,当事人不得再对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对认定书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认定书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程序存在瑕疵且改变原认定书结论依据不足的复核认定书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
     肇事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引起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结论为肇事者与受害者分别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法院受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肇事者因对原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认定书,认定肇事者与受害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因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与作出复核认定的结果均发生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故其所作出的复核认定书存在程序瑕疵。另外,前后两份事故认定书描述事故经过、所依据的证据、法律规定均不一致,复核认定书改变原认定书的结论依据不足。在此情况下,应对复核认定书不予采信,依据原责任认定书对案件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12日刊载的“徐彩虹等诉吴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相同观点。《交通事故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第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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