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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被本车伤害,应认定具有“第三者”身份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15 20:08:38 阅读次数: 2603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裁判要旨:机动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车身之外被本车碾压受伤,应认定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身份特征。

    案情简介:2010年,躺地上修车的张某被其雇佣司机赵某驾驶投保机动车碾伤,各项损失50万余元,交警认定赵某全责。2012年,张某诉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及商业三责险30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同时诉请赵某及该车挂靠单位旅游公司承担超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以张某系被保险人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虽事发前张某为车主及被保险人,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张某在车身之外遭碾压而受伤,属保险合同第三人,故张某虽系被保险人,但其亦符合第三人特征,属主体身份竞合。从机动车三责险制度设立初衷及格式条款解释角度考虑,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本案被保险人可成为适格“第三者”。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该条款权利主体虽为投保人,适用险种虽系交强险,但在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多为被保险人、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均承担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保险使命,故本案中可予参照。③被保险人伤亡免赔的免责条款“道德风险”的说法站不住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怀疑被保险人骗保,可通过举证免除赔偿责任,且举证责任完全在保险人,不能因存在骗保可能,就将被保险人一律排除在三责险之外,有因噎废食嫌疑。进一步而言,当被保险人骗保行为构成犯罪时更可追究骗保者刑事责任。另外,被保险人伤亡免赔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④本案张某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超限额范围以外部分,由赵某赔偿。旅游公司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其与张某之间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分别赔偿张某12万元及30万元,赵某赔偿张某13万余元。

    实务要点:机动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车身之外被本车碾压,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身份特征,被保险人伤亡免赔的免责条款无效。

    案例索引:河南郑州中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3011-1、301-2号“张某与赵某等健康权纠纷案”,见《张俊利诉赵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被保险人可否成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赵宜勇、何展),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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