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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先行赔付机制 妥处交通事故保险纠纷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4-17 11:52:46 阅读次数: 2822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背景】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与交强险密切相关:今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导致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公司要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再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利。然而现实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无力赔偿、肇事后逃逸现象时有发生,针对伤者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车主和驾驶员又不愿垫付的僵局,保险公司能否先予以垫付?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发现,当地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对发生特、重大交通事故,伤者急需巨额医疗费用的,仅在交强险1万元内垫付,对投保人的商业三者险,则以各种理由不愿在伤者治疗结束前或伤者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形下给予先行赔付。贵池区法院认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同时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力等成本和相关诉讼费用,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商业信誉,保险公司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用。2016年1月12日,该院向池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贵法建〔2016〕001号

池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我院近年来在审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仅针对医药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针对医药费部分进行判决或申请先予执行,而后期相关费用再次诉讼的情况。这类案件受害人起诉至法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因伤情较重医药费金额较大,受害人及家属无力承担;2.侵权人或被保险人因车辆购买保险而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不愿意先行垫付或无自行垫付能力;3.保险公司则以交强险条例有关条款及相关规定为由只同意在交强险医药费1万元限额内予以垫付。

针对上述因交通事故造成医药费需先行赔付的情形,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同时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力等成本和相关诉讼费用,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我院建议:在事故责任明确、保险责任无争议、受害人申请垫付医药费并提供相关的医药费票据或医院书面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在其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范围内对医药费部分给予先行理赔。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贵池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效果】

池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函后,立即召集全市涉及财险保险公司的理赔经理、法律服务岗人员开会研究,对司法建议书中反映的问题进行集中研讨,及时部署,切实维护交通参与人生命财产安全。协会认为,建议内容对于保险行业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并及时向法院递交了反馈函。

1.充分发挥保险事业平衡利益、及时救济的社会功能,在保护民生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在交通事故责任明确、保险责任无争议、受害人因伤情较重,医疗费金额较大,抢救治疗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受害人及家属无力承担或侵权人、被保险人无先行垫付能力的情况下,只要受害人申请预付抢救治疗费用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票据或医院相关书面材料证明,相关保险公司应结合伤者的实际伤情和治疗需要,在合理限度内向医疗机构承诺支付一定数额的抢救治疗费或承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向医疗机构支付抢救治疗费。保险公司在接到预付费用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2.保险公司应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客户服务,及时履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义务。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畅通被保险人理赔渠道,降低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避免因自身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行使合同权利的障碍、增加当事人支出,真正承担起本身应尽的社会责任。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保障保险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3.进一步细化调解工作程序和司法确认规则,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扩大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覆盖面。针对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不同阶段的特点,合理选择多种类、多层次的调解形式。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置保险纠纷调解室,为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便利。对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发现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人在经营管理或履行保险合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要通过口头建议、司法建议的方式向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意见,并及时函告相关主体,帮助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纠纷。

4.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主体,在涉诉案件中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围绕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应主动与各方对接交流,有针对性地进行保险诉讼业务指导,为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力促司法服务与保障惠及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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